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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杜撰“任言论”并被判刑 从媒体转载也是有罪的

发布于:2021-01-07 被浏览:2838次

(观察者新闻)四年前,有人在百度贴吧上发表文章,捏造华为创始人任,称“消费者购买华为P10手机可以退货”。此后,网上不断有人转发这种所谓的“任内部言论”。

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项刑事裁定,经调查,3名具有本科文化的自媒体人在未核实文章真实性和出处的情况下,转发并添加了部分内容,均犯寻衅滋事罪,免于刑事处罚。

原来炮制这篇文章的人已经判刑了。

2019年6月,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:2017年4月20日,王(已另案判刑)对华为手机不满,发明文章《任正非关于闪存门内部讲话:华为手机不要盲目堆料和跑分》,捏造任言论,称购买华为P10手机的消费者可以退货。

当天14点左右,王在百度贴吧发布了自己的文章,如“手机吧”、“华为P10吧”、“小米吧”。随后,文章在网上不断转发。

2017年4月20日16时许,被告周在《今日头条》上看到“森林科技”微信官方账号发布的一篇题为《任正非表态10闪存门事件,不影响体验但决策有问题》的文章。文章内容与王编造的内容相同,并附有照片。

后来,周又说:“据说任@任今天在内部会议上说可以退。不知道华为最近的行为会不会改变?@熊本科技,@ laenix,@跳跳可爱老虎”,并发送上述文章中的照片和“以下是任的发言全文:就以图片的形式给你的团队买一节课”到他的个人新浪微博账号“Nipsih Chat Digital”。到事件发生时,文章已经阅读了44000条,转发了83条,评论了62条,表扬了17条。

在发表当天,《快科技》的编辑张(“鲲鹏”)就联系了周佑,询问文章的真实性和出处。在无法确定真实性的情况下,周谎称自己“在听华为BG男”,“不确定,但确实是知情人说的”,“他们说今天有个简单的午宴”,“后来任说了”,并将任讲话的杜撰画面发给了张。

2017年4月20日下午,胜拓传媒旗下“IT168移动频道”编辑被告李、罗在公司内部的“集团”看到了闫转发的任的杜撰言论图片。

17时33分,被告人李在未核实真实性和来源的情况下,登录“IT168手机频道”的“今日头条”账号,转发上述发言图片,并起草了《华为Pl0事件已经惊动任正非:该退就要退,以后不要放跑分》标题,添加内容。

同日,总编辑杜某告知李,华为公司已正式告知其没有这方面的言论。李没有删除这篇文章,但在标题中添加了“疑似”一词,并将其更改为《华为P10事件疑是已经惊动任正非:该退就要退,以后不要放跑分》,同时附上了自己的评论。截至事件发生,本文共有73条评论。

同日18时许,被告人罗某在其名为“罗小浩”的微博上发布该图片,未核实图片内容的真实性和来源,并附有自己的评论。截至事件发生时,这篇文章的阅读量为17000。

2017年4月21日,华为向公安机关报案,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调查后逮捕了三名被告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3部手机、3台笔记本电脑、公安机关从华为获得的华为商城2017年4月1日至7月21日的退货数据、华为向包钢派出所出具的谅解书。

一审认为,三名被告在未核实文章真实性和来源的情况下,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,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,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寻衅滋事事实清楚,证据真实充分,罪名成立。

鉴于涉案文章的主要内容并非三名被告人捏造,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可视为轻微犯罪,不判处刑罚,可依法免除刑事处罚。

最终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犯有寻衅滋事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

宣判后,被告人李和罗提出上诉,要求二审宣判无罪。

2019年12月,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: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定罪准确,免除刑事处罚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根据236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条第1款第1项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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